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缴存比例上限为12%。
同时,通知明确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设立、转让、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
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代办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中心反映和投诉。
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条例》处理。
(注: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职工。)
通过内蒙古人民政府最近发布的通知,不难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
这一规定适用于全国吗?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单位聘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款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或者封存手续。
条例明确规定,规定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员工就业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
现实中,确实有一些单位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但一旦员工投诉,单位就面临补缴和处罚的风险。
公积金代办缴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事实上,无论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规定都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旦被投诉,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